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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海外投资的策略分析 大股东减持是利好还是亏空

2022年6月21日  北京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njzsqygw.cn/

  杨晚柠律师,北京资深企业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上市公司海外投资的策略分析

  核心内容:海外投资的策略主要包括投资方式、投资产业、投资区位及融资策略的选择等,在本文中,的主要介绍两种投资策略,并结合企业案例进行详细分析。




  一、绿地投资策略


  绿地投资即新建投资,是指跨国公司等投资主体在东道国境内依照东道国的法律设置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所有权归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据统计新建方式在我国企业对外投资中约占70%。


  1、绿地投资策略的优点


  有利于选择符合跨国公司全球战略目标的生产规模和投资区位。


  投资者在较大程度上把握风险,掌握项目策划各个方面的主动性。


  在东道国创建新的企业尤其是合资企业,常能享受东道国的优惠政策。


  2、绿地投资策略的缺点


  绿地投资方式需要大量的筹建工作,不利于迅速进入东道国的市场。


  创建企业过程当中,跨国企业完全承担其风险,不确定性较大。


  常常面临管理方式与东道国惯例不相适应,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匮乏等问题。


  3、适用范围


  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融资渠道,能够满足新建过程中的资金需要。


  拥有最先进技术和其他垄断性资源。


  东道国经济欠发达,工业化程度较低。


  4、绿地投资策略案例分析


  该策略的运用以海尔集团为代表。早在1999年4月30日,海尔投资3000万美元在美国南卡州建立了美国海尔工业园,园区占地700亩,年产能力50万台。海尔从此成为中国第一家在美国制造和销售产品的公司。同时,海尔在美国洛杉矶建立了;海尔设计中心;,在纽约建立了;海尔美国贸易公司;,至此海尔在美国形成了设计、生产、销售三位一体的经营格局。此后,海尔先后在欧洲、南亚、中东、非洲等地区投资建设。截至2009年,在全球建立了29个制造基地,8个综合研发中心,19个海外贸易公司。


  优势:①海尔通过绿地投资方式以及长期的投入培育了自主的国际知名品牌,成为了世界白色家电第一品牌。②通过在东道国建立生产中心,有利于传递海尔将长期在这里为顾客服务和提供后勤保障的信号,更利于争取零售商和消费者。③建立的贸易公司和设计中心有利于海尔感受东道国消费者需求的微妙变化和对百货商店实施库存监测。④有利于消除;外来者;的形象。






大股东减持是利好还是亏空

  在2008年股市牛市的时候大批人利用手头的余钱投到股市之中,有人赚的盆钵满盈,那么也有人投资失败。股市变幻莫测,那么大股东减持是利好还是亏空呢相信很多人对此都挺好奇的,接下来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大股东减持是利好还是亏空


  如果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增持,说明大股东看好公司后市,会引起骨牌效应,带动散户跟风盘进场,刺激股价上涨,那当然是利好不是利空;如果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减持,说明大股东并不看好公司后市,会引发恐慌性抛盘,那当然是利空不是利好。


  二、股东的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4、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三、股权转让限制


  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即各国法律对股权转让明文设置的条件限制。这也是股权转让限制中最主要、最为复杂的一种,中国法律规定,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主要表现为封闭性限制,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封闭性限制。中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中国《公司法》第144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第146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方即发生转让的效力。;此类转让场所的限制规定,在各国立法上也极为少见。这也许与行政管理中的管理论占主导的思想有关,但将行政管理的模式生搬硬套为股权转让的限制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幼稚病。


  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中国《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对发起人股权转让的限制,使发起人与其他股东的权利不相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行使权利不相称。


  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中国《公司法》第147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其目的是杜绝公司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司的内部信息,从事不公平的内幕股权交易,从而损害其他非任董事、监事、经理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中国《公司法》第148条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1997年7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20条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享有有关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


  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中国《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且公告。同时,第149条第3款还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这里的;抵押权的标的;应当更为准确地表述为;质押权的标的;。因为根据中国《担保法》第75条的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应是权利质押中质押权的标的。如果公司接受本公司的股票质押,则质押人与质押权人同归于一人。


  温馨提示您:切勿将所有资金放在一个项目中。有句话说的好:鸡蛋要放在两个篮子当中。这是也是处于谨慎所做的决定,以上内容就是为你整理的关于大股东减持是利好还是亏空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