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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公司转让有哪些形式 股东代表诉讼制成为维权利器

2022年5月22日  北京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njzsqygw.cn/

  杨晚柠律师,北京资深企业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公司法公司转让有哪些形式

  公司转让一般是指一家公司因为某些原因不再经营但是没有注销,反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其中也包括所有的资产和负债或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或是个人。公司法公司转让有哪些形式下面由的在本文详细介绍。

  公司法公司转让有哪些形式

  1、普通转让与特殊转让,此种转让形式是依据国家规定的《公司法》进行转让的,普通转让为公司法规定的有偿转让,即股权买卖,特殊转让一般为因为股权的出质和离婚、继承和执行等导致的转让;

  2、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内部转让是出现在公司股东之间的股份转让,外部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份转让于股东之外的第三人;

  3、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即股份持有者将其股份一次性转让于他人为全部转让,部分转让即股份持有者将股份分割后转让一部分于某一人或两个以上的主体为部分转让;

  4、约定转让和法定转让,约定转让主要基于当事人合意而发生的转让,如股份出让等,法定转让是依法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继承;

  5、其他转让,一般以公司股东退股,此种形式为强制转让,享有司法保护权。

  公司法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

  一、股份转让场所法定。《公司法》第139条规定,股票的转让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二、转让方式法定。主要是针对《公司法》第140条规定的记名股票的转让而言的。该条要求记名股票须依背书或者其他法定方式为之。如果违反该规定而转让股票,应属无效。

  三、特定人的股票转让受到限制。包括如下几种情形: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3、公司不能取得自己的股份。《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股东代表诉讼制成为维权利器

  近日,国内涉案金额最大的股东代表诉讼案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这也是中国期货业首例股东代表诉讼案,两位小股东原告一审胜诉。距离上诉截止期限尚有时日,该案最后结果如何已不重要,重要的是围绕一审所反映的诸多问题,需要关注。

  小股东捍卫公司利益起诉大股东

  该案的原告和两位被告均为中国中期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的股东。原告苏州新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及兖矿集团有限公司,是中期公司的两位小股东;被告之一是青岛千禧宏达体育娱乐有限公司,另两位分别为四川宏达有限公司和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宏达股份是于2001年年底高调进入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被一些机构投资者看好。宏达集团与宏达股份两者持股总和占中期公司总股本的46.9%,是中期公司响当当的大股东。中期公司为该案第三人。

  2004年9月9日,原告以三位被告大量占用中期公司资金,侵害公司利益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经两次审理,历时一年多,作出判决:中期公司、青岛宏达、宏达集团均属非金融机构,中期公司与被告青岛宏达签订的借款协议,以及中期公司与被告宏达集团签订的借款协议,因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应确认无效。基于此,中期公司与宏达集团、宏达股份签订的担保协议按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亦为无效;被告青岛宏达应偿还中期公司借款本金6000万元及法定利息;被告宏达集团应偿还中期公司借款1.04亿元及法定利息;被告宏达集团与宏达股份对青岛宏达所借的6000万元本金及利息不能董事长,要求其采取诉讼行动未果时,小股东苏州新发展、兖矿集团随起诉三被告,要求其归还所占款项及法定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