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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和破产重组分别是什么,有什么区别 什么叫重组中破产逃债

2022年5月7日  北京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njzsqygw.cn/

  杨晚柠律师,北京资深企业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破产清算和破产重组分别是什么,有什么区别

破产清算和破产重组分别是什么,有什么区别

我国新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破产清算和破产重组设立目的不同、价值功能不同、具体措施不同及债权人获得的实际利益不同。具体如下所述:

破产清算和破产重组分别是指什么

所谓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破产重组,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一旦申请获得批准,则债权人就不能向破产企业催逼债务。法律允许由同一个企业的管理层向债权人提出一个重组方案,延期归还债务,停止发放股息,暂停支付债务本钱,只支付利息,削减无担保的债权。

破产清算和破产重组有什么区别

破产重组是经济学术语,法律术语是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一样属于破产程序。

区别在于:

1、设立目的不同。前者在于挽救企业,后者在于使企业消灭

2、价值功能不同,前者积极预防债务人破产,体现使破产企业财产增值的功能,后者体现的是对破产财产进行重新分配的功能,消极地公平分配债务人的财产

3、具体措施不同。前者采取一些保护性的措施,对企业的财产、债务及经营事务进行必要的整合,包括追加投资、对债务履行的合意推迟和减免、企业的合并和分立等等,后者要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分配,主要有拍卖、强制变卖、折价出售等措施

4、债权人获得的实际利益不同。前者力图使债务人复兴,保留并提高企业的财产和营运价值,债权人自然能获得更大的利益,后者中的债权人只能以债务人现有财产为限而受清偿,而且财产变价可能使企业损失巨大,债权人最终能从破产财产中获得的清偿极为有限

破产清算和破产重组的关联

破产重组需要由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人员向法院提出申请,经过法院审查后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才裁定债务人重组,并予以公告。即没有申请则肯定不会启动破产重整程序。所以并没有规定破产重整优先于破产清算,破产重整不是企业破产程序的必经程序。

《公司法》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综上所述,整理有关破产清算和破产重组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我国新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公司法没有规定破产重组优先于破产清算,破产重组不是企业破产程序的必经程序。如果您对这方面还有更多相关问题,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什么叫重组中破产逃债

一、重组中破产逃债是什么

破产是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前提下,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作出宣告,并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理和分配的制度。破产是商品经济社会中竞争机制的体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少企业因各种原因严重亏损,在竞争中失去生存能力,因而被法院宣告破产。制订相关的破产法及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本意是通过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依法清理、处分,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在目前审理破产案件的过程中,有部分企业以破产为借口,钻我国破产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漏洞,损害国家、集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不仅造成了大量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且与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企业利用破产逃债的方式有很多种,本文主要针对企业在改制重组中的破产逃债问题产生的原因、方式及预防对策作如下剖析。

二、破产逃债行为存在的原因

1、地方保护主义。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一些地方法院出于各种考虑或迫于某种压力,不顾债权人地位平等原则,对异地债权人有意刁难,对本地债权人故意偏坦,给破产逃债创造了机会,从而损害异地债权人的利益。

2、部门保护主义。一些企业债务负担比较重,因此政府有关部门为减轻本地或本系统的下属企业对本地财政的压力、就业压力,指使企业采取以假破产的办法来逃避债务。另一方面根据我国的破产法,对申请破产的企业进行清算,而清算组的成员来源于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他的相关部门,则更容易在破产过程中出现欺诈的行为。

3、行政干预。目前我国审理的企业破产案件,尤其是涉及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往往都有行政行为的因素在里面。有的企业并没有达到破产的要求,企业也并不想破产,而当地政府为了自身的利益,而要求企业做假帐申请破产,而有些企业已达到了破产的要求,而上级主管部门却不允许它们申请破产,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4、破产法律规定存在漏洞。我国现行的《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虽然规定了在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实施的一些隐匿、私分、无偿转让企业财产等行为认定无效,清算组可以申请法院追回财产。规定是为了防止企业以转移财产的方式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但在实践中企业采取的逃债行为较难掌握,有的企业将财产转移行为的时间提前在申请破产的前六个月,这种规避法律的行为法院就无法认定,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保护。破产法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不够。如在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偿顺序中,首先用于安置职工,而安置职工的费用,应当是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而我国的破产法律却将其转嫁给债权人,由其承担了本应由国家承担的,减少了债权人应得的利益。在企业破产过程中,政府机关干预企业经营,参与破产程序。虽我国的破产法中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都可以申请企业破产,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据此即使企业已达到破产的条件,如上级主管部门不同意该企业破产,债务人也不向法院;申请;破产。另外,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如未安置好企业职工的,就不能破产。因而债务人没有权利主动要求破产,完全取决于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以上知识就是对“重组中破产逃债是什么”问题进行的解答,破产重组中逃避债务是指企业进行破产重组的时候,利用我国破产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漏洞,损害国家、集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逃避债务的行为。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