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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格式是怎样 未经股东本人同意,股权转让不能成立

2022年6月6日  北京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http://www.njzsqygw.cn/

 杨晚柠律师,北京资深企业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格式是怎样

  如今是一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章程是注册公司所需要具备的法定条件,那么一人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是什么接下来,的将向您介绍关于一人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格式是怎样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一人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格式是怎样


  XX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出资,设立XX有限公司,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XX有限公司


  第四条 住 所:XX省XX市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XXXXXX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情况 设立时实际缴付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XX XX元 X年X月X日 货币 XX元 X年X月X日 货币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 股东做出的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指定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定连任。


  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的决议;


   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股东指定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定连任。


  第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和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向股东提出提案;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指定产生,任期届满,可连定连任。


  第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权利:


   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2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股东决议解散;


   依法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一式两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


  年 月 日


  二、一人有限公司的设立依据是什么


  一人有限公司有两个基本法律特征,一是股东人数的唯一性,二是股东的有限性。


  ;一人公司;可分为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与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前者指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由一个股东拥有,具有股东名义者仅有一人;后者是指形式上公司股东虽为复数,但公司实际上是由一名股东掌握,即公司的;真正股东;,其余的股东仅仅是为了规避法律,满足法律对股东人数要求而持有较少股份的挂名股东。此外,根据;一人公司;股东的性质,可以分为;自然人一人公司;、;法人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其产生的方式,;一人公司;可以分为;初始一人公司;与;嗣后一人公司;;根据;一人公司;的股份性质,可以分为一人有限公司与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三、一人注册公司


  第一步,一人注册公司首先必须要搞定公司的名字问题,提前准备5到8个公司名称做准备是比较合适的,如果工商局没有核准,则可以继续尝试其他的名字,直到提交公司的名称符合政策要求,并审核通过。这时,创业者就可以领取《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二步,下载表格或者去工商局办理工商登记,这是备案公司信息的重要步骤。


  第三步,如果创业者提交的所有资料都是准确无误的,那么就可以顺利地领取一人注册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四步,如果是餐饮类的公司,则可能还需要提前办理其他的证件,比如说卫生许可证书,或者是餐饮经营许可等,这时就需要在核名通过后及时前往有关部门进行前置审批。这即是说,只有有了这些证书,才可以实现一人注册公司的后续经营发展。


  第五步,一人注册公司办理成功之后还需要到银行开户登记。


  第六步,一人注册公司还需要进行刻章。需要注意的是,该印章刻制必须前往公安局指定的地点来完成。


  相信看到这里大家已经对一人有限公司公司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了。章程的主要内容和格式主要为以上的所述的内容。关于一人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格式是怎样,的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有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的相关律师。





未经股东本人同意,股权转让不能成立

  2007年2月12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股东权纠纷案,判决认定,股东权具有财产权与身份权的双重属性,非经权利人的意思表示或法定的强制执行程序不能变动。


  原告滕某某是被告常熟市某某医药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出资4万元,拥有0.45%的股权。2002年7月31日,原告离职。被告于2004年12月8日书面通知原告,其股东权已依章程转让工会持股会,并要求其领取相应的转让款。之后,原告没有将出资证明交付给被告,被告也未将转让款交付给原告。去年3月10日,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股东身份,确认被告强制转让股东权的行为无效。


  常熟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权具有财产权与身份权的双重属性,非经权利人的意思表示或法定的强制执行程序不能变动。被告在原告没有作出同意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作出的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对原告没有约束力。因此,在原告不接受的情况下,股东权不能作出变动。且股权转让合同系双务履行合同,需要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的履行才能完成转让行为。本案中,争议双方没有进行股权转让的要约和承诺,既没有将出资证明这一股权的权利凭证进行转移,也没有交付转让款,因此应认定不存在股权转让合同,也无履行行为。


  据此,法院依据公司法,判决确认滕某某为常熟市某某医药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常熟市某某医药有限公司中拥有0.45%比例的股权,同时驳回了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滕某某的股权是否在公司经营中发生了转让。关于有限公司股东权的转让,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条款能否理解为股东大会多数表决通过的章程可以强制股东转让股东权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审查的重点是医药公司对章程的修改程序是否合法、章程的条款是否有效;如果章程不能代替股东转让股权的,那么审查的重点是本案的股权转让是否出自滕某某的真实意愿。


  股东依据出资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诸项股东权,其中部分股东权是强行法规定的,非经股东同意不得以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多数表决予以剥夺或者限制,更多的股东权是在不违背公序良俗、强行法的规定和有限公司本质的前提下由章程所规定的。根据公司法法理,股东权的自由转让是股东固有的一项权利,世界各国立法普遍承认股东权的自由转让性,股东权一经设立,除非经合法转让,或由国家强制力予以剥夺,或公司经清算程序予以分配,否则不能被变动。因此,股东权的自由转让原则当解为强行性法律规范中的效力规定,凡违反该原则、限制股东权自由转让的章程条款应归于无效。明确了这一点后,就可以对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文义作出如下解释:章程仅能对股东向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相关要件及股东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优先权的行使方式作出不同于公司法的规定,而不能强制股东转让其股东权。


  由此,常熟市某某医药有限公司认为依据公司修改后的章程,自然人股东的股权与任职挂钩,因滕某某离职这一事件符合公司工会受让其股权的成就条件,故滕某某不再拥有股权的主张不能成立。